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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丨拧紧取水“阀门”,共护水生态平衡

发布时间:2025-03-21

“自从办了取水证,我们取水放心,用水也更节省……”近日,浙江省余姚市某环卫公司负责人对回访的检察官说。

2024年8月,12345平台上的一条市民举报线索引起了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部门检察官的注意:“环卫公司洒水车通过将水管接入姚江附近消防栓的方式盗取消防用水,用于道路保洁。”

 

 

公益诉讼办案团队立即进行实地调查,发现涉案环卫公司的洒水车接入的并非消防栓,而是为了环卫作业用水专门设置的取水栓,通过将取水栓水管连向河道的方式加水。但该公司未取得取水许可证,属于违规取水,可能造成水资源浪费等问题。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检察官主动联系河长办,共同对环卫企业取用河道水情况开展现场勘查,通过查询浙江政府购买服务信息等平台、走访行政机关等方式获悉环卫企业相关情况,并收集固定相应证据。经调查查明,2022年10月,我市4家环卫公司分别通过招标承揽了城区街道道路及绿化带的清扫、清洗、保洁、洒水、降尘等公共领域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工作。但上述公司在开展作业过程中,均未向相关职能部门申请取水许可,擅自使用环卫作业取水栓非法抽取河水,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取水许可的相关规定。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石。无序无度擅自取用江河湖泊地表水,可能会造成水量的大幅下降,扰乱取用水秩序;而水资源的短缺会影响到水体自净能力、水生动植物繁衍等,直接威胁甚至破坏水域的生态环境平衡。因此,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环境卫生管理服务工作虽是公共服务的重要一环,但环卫用水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办取水许可的情形。作为市政招投标项目,更应严格遵守相应法律法规。”承办检察官表示。
针对上述取水问题,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联合河长办组织水利、住建等相关单位开展磋商,听取相关单位和下属机构意见,考虑到我市公共环境卫生服务由各乡镇街道分别承包给不同环卫企业的运作模式,各方经会商后均认为应由环卫企业独立申请取水证,保障水资源费缴纳,同时明确过渡期间专门设置11个取水口取用地表水作为市政环境用水,缓解长期以来无序取水的情况,有效平衡各河道水资源储量;期间相关职能部门指导各环卫企业根据作业实际需要,科学设置取水点,确定用水额度。

     

 

2024年9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向相关职能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涉案企业违规取水行为进行妥善处理,并全面排查辖区内环卫、绿化企业取用水情形,采取有效措施,推动行业用水规范。

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职能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责令各环卫企业提交取水论证资料,补办取水许可证。在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推动下,同年10月,我市辖区内4家环卫企业正式提交取水许可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和实地勘探后,相关职能部门向上述企业依法发放《取水许可证》,核定年取水量18万立方米,同时指导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取水记录设施11台,有效控制环卫企业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推动相关行业取用水规范。

下一步,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加强对水资源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检察履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注重在办案过程中以案释法,引导企业和群众树立正确的节水用水观念,为守护水资源安全、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发展贡献更大的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