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鹦鹉聪明可爱,切忌随意买卖!行刑反向衔接推动落实过罚相当

发布时间:2025-01-02

“原以为被检察院不起诉就没事了,不曾想后面还有巨额罚款等着我,我现在是真后悔买了这只鹦鹉!”孙某怎么也没有想到,自己会因为一只小小的鹦鹉被罚得这么重。

孙某饲养的灰鹦鹉

2023年5月,孙某以1000元购得一只“一见钟情”的灰色鹦鹉,正是当下网络经常科普的“非洲灰鹦鹉”,不仅长得漂亮还会学人说话。悉心照养一年后,好友余某到孙某家中做客,看到了这只这只会说话的灰鹦鹉,便提出想买回去给自己年长的母亲当宠物解闷。孙某见其实在喜欢,于是将鹦鹉以2000元转卖给了他。

好景不长,没过几天警察就找上了门。孙某卖给余某“非洲灰鹦鹉”,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和中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非经行政许可的人工繁育个体,不得擅自交易、赠送。

2024年6月,孙某、余某因涉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涉的非洲灰鹦鹉被转送至余姚市陆生野生动物收容救护中心。经鉴定,孙某、余某买卖野生动物的价值为2万元,二人均坦白和认罪认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余姚市检察院决定对其二人不起诉。后根据行刑反向衔接工作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至行政检察部门。

办案检察官围绕两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必要性进行全面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规定,案涉野生动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较重,处野生动物价值10-20倍的罚款。这样一来,孙某、余某将要面临20-40万元的罚款,有违“过罚相当”原则。

考虑到孙某、余某均是初次违法且未造成野生动物死亡等危害后果,余姚市检察院向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制发检察意见,并同步作出防范“小过重罚”的个案提示,提示行政机关在全面调查行政违法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量酌定情节,依法对孙某、余某作出相当的行政处罚。

2024年11月,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结合查明的违法事实,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孙某、余某各作出案涉野生动物价值2倍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针对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反向衔接个案办理过程中的小过重罚、行刑倒挂等执法事宜,余姚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会商,并以备忘录形式达成共识,推动落实行政处罚“过罚相当”,严格规范公正执法。


检察官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调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关闭违法经营场所,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包括:

(一)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野生动物;

(二)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准按照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管理的野生动物。

“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


非法购买养殖国家重点保护的鹦鹉,视情节情况要受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大家在养殖鹦鹉时一定要擦亮眼睛,切不可违法养殖、买卖珍贵保护动物。



买卖鹦鹉的“行”与“刑”

近几年,随着宠物饲养的流行,又会说话又粘人还可爱漂亮的鹦鹉成为了许多鸟友的心头好,但是,“行”与“刑”就在一念之间,什么样的鹦鹉才是可以合法饲养的呢?

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目前仅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玄凤鹦鹉三种鹦鹉无需特别许可就可以自行饲养和繁育交易。

而费氏牡丹鹦鹉、绿颊锥尾鹦鹉、和尚鹦鹉、紫腹吸蜜鹦鹉,实行标识管理制度,市民可以购买依法加载专用标识的这四种鹦鹉作为宠物饲养,但不可开展繁育或二次销售。


鹉标识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