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付的羊款还能要回吗?多方调查、检法协同促和解
发布时间:2024-09-06
卖家拿出了有买家签名的活羊收条,买家却一口咬定与自己交易的另有他人。买家提供了自己向他人微信付款8次的记录,这些转账与卖家手中的活羊收条是否关联?检察官反复翻阅案卷,层层剖析案情,终于找到这一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背后真实交易的蛛丝马迹。
2024年6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接到一位外市羊肉摊主章某的申诉,要求检察院支持其请求秦某返还全部不当得利的诉求。章某称自己与秦某曾有过买卖合同纠纷,在该案中法院判决其支付秦某活羊款和利息共18万余元。因自己未及时履行,秦某申请强制执行。2023年8月2日,法院从他账户中扣划了43000余元发放给秦某。同月17日,章某称在双方均不知法院扣划的情况下,自己与秦某达成庭外和解,当场支付17万元,该案执行完毕。事后,章某发现法院还强制扣划过43000余元,于是反过来向秦某讨要43000余元不当得利。这时秦某拿出章某签名的活羊收条,以章某另欠35600余元羊款为由主张抵销,双方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据章某所说,该收条为自己向东北郑某购买活羊时所签,加上案卷中的另一张收条,和郑某一共交易2次,并已经分8次向郑某付清羊款,现不知为何35600余元的收条跑到了秦某的手中。这张收条未写出卖人信息,此前不当得利纠纷原审中,章某未提交向东北郑某付款的记录,也不能证明秦某手中的收条明面上的出卖人是郑某的这一事实。原审认定秦某是35600余元活羊的出卖人,并作相应抵销,仅支持章某部分请求。章某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因不能证明8次付款记录与秦某手中活羊收条的关联性,被裁定驳回。
“案件的关键在于找到关联起8次微信付款记录与秦某手中收条的证据。”为还原真相,检察官逐条勘查原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仔细翻阅卷宗,终于发现了转机。秦某提过他的羊来自草原牧羊的郑某,二人合作数年,关系密切,35600余元的羊是他让郑某出面交易的。
根据秦某之前的陈述和微信聊天、转账记录,检察官对秦某进行调查询问,其承认之前买卖合同纠纷的羊都是自己直接与章某交易,凭证上都会写自己是出卖人,因二人已有纠纷,但又不肯放弃生意,遂决定让上家东北郑某出面与章某交易,因此案涉买卖明面上与章某交易的是郑某,其实是自己先向郑某进羊,再转卖给章某,故而郑某将章某签名的收条交还给自己。
为进一步固定郑某本人未与章某交易,且双方不存在其他性质的款项往来事实,检察官询问秦某时,当场通过“浙江检察”APP连线郑某,郑某证实了这一事实,表示自己从未卖过羊给章某,微信收款都是代秦某所收,随后都转给了秦某。
面对调查的情况,秦某提出抗辩,称除案卷提到的两笔交易外,自己还让郑某出面卖过羊给章某,章某支付的8笔款项中有部分是另外几次的羊款,但这几次的凭证在两次官司结束后已经扔掉,无法提供。为排除章某和郑某之间还存在其他交易的可能,检察官调取案发时间段前后几年章某的微信账单,发现章某与郑某之间只有案涉的8次转账。远程询问中,郑某也表示有印象的是案卷中的2张收条,是否存在其他交易,时间久了不记得了。这进一步说明章某所述的可能性较大,而秦某所讲还存在其他交易的可能性较小。在出示完证据并释明法理后,秦某表示可以和解。同时,章某也提出和解的想法。
2024年3月,浙江省法检两家联合出台《关于民事检察监督案件法检协同化解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将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贯穿于民事监督案件审查、审理全过程,强化监督前检察和解协同。考虑到本案标的小,双方有和解意愿,为避免章某多次长途奔波的诉累,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保护民生,余姚市检察院决定举行公开听证,并邀请法院原审承办人列席听证,参与检察环节和解。检察人员灵活运用该院《“四明”和解工作办法》,发挥公开听证优势,联合法院承办人、律师、人民调解员在听证会现场促成章某、秦某和解。
听到微信收款32000元的声音后,疲惫的章某脸上露出了久违的笑容。“检察官、法官,我们一起合个影吧!凌晨早市结束,我匆匆从外地赶来。今天我能与秦某和解,感激你们两家为我做的努力。32000元对一个在半夜市场卖羊肉的小贩来说是笔辛苦钱,谢谢你们帮我要了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