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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检察蓝守护“天空精灵”

发布时间:2024-04-30

“漠漠水田飞白鹭,隐隐夏目啭黄鹂……”鸟,是与人类关系最亲密的野生动物。保护它们,保护地球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的责任。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为抓手,加大野生动物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多措并举扎实拓宽法律宣传方式,织密野生动物“防护网”,为野生动物保护构建良好生态司法屏障。

此外,余姚市人民检察院通过反向行刑衔接、民事公益诉讼等方式加强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加大野生动物公益诉讼保护强度,集社会各界之力绘就“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之美丽画卷。

01案例一

2023年1月,李某携带铅弹气枪、夜视仪等狩猎工具,前往杭州湾湿地临山镇三洞闸周围海涂内非法狩猎,造成2只珠颈斑鸠死亡。经鉴定,珠颈斑鸠为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公安机关以李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余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李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案发后李某已对造成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进行了赔偿,因此对李某做出不起诉决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认为仍应当对李某非法狩猎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遂向行政执法部门制发《检察意见书》,相关部门在收到《检察意见书》后,对李某作出了罚款人民币1200元的行政处罚。
    02案例二

2023年9月27日,张某、胡某以食用为目的,结伙至本市丈亭镇龙南村胜陆高架桥附近的一处树林内,采用头灯照射、弹弓打鸟等手段非法狩猎,造成9只珠颈斑鸠死亡。经鉴定,涉案珠颈斑鸠系国家“三有”保护动物。公安机关以张某、胡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余姚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张某、胡某违反狩猎法规,结伙在禁猎区、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2023年10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某、胡某非法狩猎罪向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余姚市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张某、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张某、胡某还应承担生态环境损害民事侵权责任。2024年1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至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依法追究两当事人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及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8100元。

近5年来,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受理的非法狩猎的案件就高达38件70人,其中起诉13件25人,不起诉22件41人。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呼吁广大市民朋友切莫出于猎奇、炫耀、玩乐、食用等目的实施各种伤鸟、猎鸟行为,爱鸟护鸟从你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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