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我国羁押听证制度的完善路径
发布时间:2023-07-06
摘要:“少捕慎诉慎押”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一项具体刑事司法政策,要求对于罪行较轻、危险性较小的嫌疑人尽量采取非羁押强制措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目的也在于尽可能减少羁押,保障嫌疑人的人权。羁押听证制度作为我国的新兴制度,在其完善上有着较大发展潜力,本文即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通过借鉴学习美国、法国羁押听证制度先进内容,分析我国羁押听证制度的现状,提出完善路径,包括羁押听证的适用原则、保障律师参与与帮助、羁押听证中的举证责任、和羁押听证的保障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完善羁押听证制度,实现精准羁押,切实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关键词:少捕慎诉慎押;羁押听证;羁押必要性审查
01“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下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必要性
(一)是人权保障理念的集中体现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更注重对国家秩序的维护和保障,强调将犯罪嫌疑人得到其应有惩罚,审前羁押被广泛采用,为了获取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重新犯罪、串供、毁灭证据,司法机关往往习惯将嫌疑人关押起来,这就造成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利遭到忽视。完善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是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的重要体现,更是实现人权保障理念的集中体现。完善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规范羁押权合法行使,同时赋予犯罪嫌疑人相应救济权,能够使得其拥有合法权益保障人身自由,受到不正当羁押时,不是只能借助上访、申诉等私力救济,因此,完善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既是“少捕慎诉慎押”的重要贯彻落实,又是人权保障理念的集中体现。
(二)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践体现无罪推定原则是指任何人在被法院判决宣告有罪前,应当推定其为无罪,故任何未被法院宣告其有罪的人应该受到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从而实现人权保障的目的,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理念。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司法机关不应当运用公权力的强势,在法院判决未下前长时间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是基于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的维护,在司法实践中不得不有限度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从而避免其逃跑、毁灭罪证等耗费司法资源的情况。在“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下完善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即将其适用限制在必要范围内,并且在羁押无必要时及时解除羁押,从而尽最大努力践行无罪推定原则,也是无罪推定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体现。
(三)是实现诉讼经济原则的重要方式诉讼经济原则是指诉讼主体以最低的诉讼成本获取最大的法律效益从而实现诉讼目的需遵循的原则。我国的司法资源是有限的,刑事诉讼程序的设置需要考虑耗费的司法资源与所得收益达到平衡。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构罪即捕、普遍羁押、超期羁押等情况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在这种情况下,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完善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能够节约司法资源,将有限的司法资源利用在必要之处,对于没有必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通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实现审前诉讼程序保障。
(四)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有效落实完善审前羁押必要性制度既是践行“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的重要手段,又是贯彻宽严相济形势政策的重要方式之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被逮捕后,检察机关仍然需要根据逮捕的条件和案件情况的变化对其是否还需要继续羁押进行审查,对于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嫌疑人应该继续进行羁押,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对羁押措施进行变更其他非羁押强制措施。由此可见,完善审前羁押必要性审查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出一辙,都是对被羁押者的区别对待,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积极响应和有效落实。
02羁押听证制度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重要性
(一)羁押听证制度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必要性1.书面审理易造成权力寻租空间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羁押听证制度是指通过引入多方诉讼参与人,由侦查机关及被害方与辩护方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展开质证、辩论,检察机关居中决定。通过羁押听证制度,全过程居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能够避免一些意图消财免灾的在押人员或者近亲属想要通过贿赂手段,利用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检察职能将在押人员放出,而不是根据案件事实与法律规定进行改变强制措施,经过此公开程序审查,能够避免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权被滥用,也能够保障司法廉洁性与公正性。2.书面审理易造成对审查结果不信服书面审理由于其程序审理不公开、不透明,通过对在押人员今天谈话教育,对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进行谈话听取意见,从他们角度出发,是不能对检察机关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进行全貌了解的,很可能产生在押人员认为其自身的辩护权没有得到充分保障,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也可能认为是检察机关故意偏袒在押人员才将其放出,在沟通不畅的情况下,就会产生对审查结果的不信服,更严重者还会造成信访压力,认为司法不公。3.书面审理易造成检察机关与辩护人职责混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在押人员的人身自由权利,基于该目的,检察机关与辩护人在一定程度上目的一致。未经程序公开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若是将在押人员放出,易给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带来检察机关是偏向于犯罪嫌疑人的错觉。若进行公开听证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能够了解案情全貌,理解检察机关基于何种原因将犯罪嫌疑人改变强制措施,也更不容易造成检察机关与辩护人职责混同。
(二)羁押听证制度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的功能1.羁押听证有助于保护被羁押者合法权益在我国,拘留是一种短期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逮捕是一种较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决定羁押犯罪嫌疑人时是考虑到其可能判处的刑罚、是否会对社会有危险性,当案件事实发生变化或者有新情况发生时,可能之前司法机关考虑的适合羁押的情况发生改变,在此种情况之下,通过羁押听证程序,公开进行听证,听取各方意见建议,被羁押者也可充分保障自身辩论权,最终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羁押的强制措施作出相应改变,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障被羁押者的合法权益。2.羁押听证有助于查明案件事实羁押的强制措施是以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为代价,司法机关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保障社会公正与和谐,司法机关作出拘留或者批准逮捕的措施应基于案件事实,当案件事实发生变化时,也应该及时侦查,还原案件真相,或者当有新情况发生,通过羁押听证程序,让案件事实在公开程序下进行听证,有助于查明案件真相,及时改变强制措施。3.羁押听证有助于规范司法行为羁押听证具有公开性原则,即羁押听证一般情况下应公开进行,不只是案件事实公开,司法机关的各项司法行为也公开,参与听证的人员不仅可以监督案件事实,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对犯罪嫌疑人是否还需要羁押发表意见,还可以对司法机关的侦查、拘留、逮捕等各项司法行为进行监督,是社会各界参与司法监督的重要举措,也是司法机关为民司法的重要体现。在公众的监督之下,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羁押措施能够更准确发挥作用,司法行为也日益规范。
03我国羁押听证制度现状及完善路径
(一)我国羁押听证制度现状及问题1.启动羁押听证案件范围我国羁押听证制度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检察院2021年11月11日出台的《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该办法明确了羁押听证的案件类型和范围,具体来说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二是审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三是依法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案件,其中主要是根据职权审查中发现或是当事人的申请。此前,对于羁押听证制度并没有完善的规定,《办法》中第三条具体规定了可以进行羁押听证的案件范围,考虑到了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争议性、社会影响性,在一定程度上囊括了需要听证的案件范围。2.羁押听证不公开进行在《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中规定根据该办法开展的羁押听证一般不公开进行,人民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公开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公开进行。经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介绍,检察院办理的羁押审查案件中,95%以上发生在侦查阶段,这要求羁押审查必须尊重侦查规律、保障办案需要,为不影响诉讼进展,一般应进行不公开听证。3.羁押听证参加人员及程序羁押听证由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组织开展,参加人员中除了承办检察官外,一般包括案件办理的其他相关检察官、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此外,检察机关可邀请符合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听证的程序与庭审的程序有相似性,但也有不同之处,庭审多围绕案件实体进行质证,在羁押听证中,由于目的是为了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适合予以继续羁押,听证中首先侦查机关人员说明其需要羁押或者延长羁押的事实与理由并出具相关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发表意见并出示相关证据材料,检察官可向双方进行询问,在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后,依法提出审查意见并作出审查决定。
(二)我国羁押听证制度的启示以及完善路径1.羁押听证制度的适用原则(1)人权保障原则刑事诉讼的目的不仅仅要惩罚犯罪,更要保障人权,羁押关系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只有不得已必须要关押的时候才能采取羁押的方式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所以在不必要关押或者新情况发生不适合继续关押的情况下,对于之前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应该及时改变强制措施,这是保障人权的重要体现,更是羁押听证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2)公平正义原则羁押听证制度即在检察机关的主持下,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分别就是否应继续羁押作出陈述与辩论,此过程需遵循公平正义原则,检察机关应该依据案件事实、具体情况,站在中立的角度决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应该继续羁押,且羁押的理由需充分,并听取各方意见,作出公平正义的决定。(3)兼顾效率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公平正义固然重要,效率也是不可忽视的,只有兼顾公平与效率才是刑事诉讼的核心。如果为了追求纯粹的公平正义,而设置重重程序,浪费众多司法资源,或者是为了追求效率,仅仅采用行政审批方式决定是否继续羁押,固然也会对公平正义带来损害。审前羁押听证决定的公正性与合理性,需要兼顾公平与效率。(4)辩论原则听证双方有权针对是否应予继续羁押就相关案件事实和争议问题进行辩论,并提交相关证据佐证自身观点,双方也可相互提问与辩驳,真理是越辩越明的,通过双方辩论,不但能够保障其自身人权,更能够将案件事实辩清楚辩明白,并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障是否应该继续羁押决定作出的公正与准确。2.羁押听证制度参与人——律师的帮助《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中规定参与羁押听证的人员除去主持的检察官外,还包括案件办理的其他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于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在此强调羁押听证制度中的律师帮助,羁押听证中,如犯罪嫌疑人未委托辩护人,检察机关应当告知其委托辩护人,必要时应指定法律援助律师进行帮助。《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听证中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律师在认罪认罚中也要充分发挥其作用,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在作出是否改变强制措施决定前应当听取律师意见,并记录在案,检察机关应在听取各方意见后,依法作出审查决定。3.羁押听证制度的举证责任《人民检察院羁押听证办法》中并未规定举证责任,但听证程序中举证责任决定了最终的决定,故应该对羁押听证制度中的举证责任作出规定。羁押听证制度中的举证责任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主持者无调查取证权,主持者应站在中立位置,依据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方提出的证据与材料进行综合判定;二是侦查机关负责主要的举证责任,原因是犯罪嫌疑人方相对侦查机关方属于弱势地位,侦查机关应对其继续羁押的理由进行举证,否则需承担改变强制措施的后果;三是犯罪嫌疑人方负有限举证责任,犯罪嫌疑人方需对其应当知悉的内容负有举证责任,例如其前科、一贯表现、家庭住址、家庭情况等;四是案卷排他性原则,即犯罪嫌疑人有权要求侦查机关提供其所掌握的全部案卷资料提交给听证会并进行质证,如果侦查机关拒绝提交应承担举证责任失败的后果,这是为了保障听证的公平性与犯罪嫌疑人方的合法权益。4.羁押听证制度的保障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于不批捕决定的复议复核权,但是并未给予犯罪嫌疑人同样的救济权,羁押听证制度虽然赋予犯罪嫌疑人方有陈述辩论的权利,但是羁押听证最终决定继续羁押,如确有特殊情况检察机关未考虑到位,返祖嫌疑人方也无处可申诉,故建议增设犯罪嫌疑人羁押救济保障,其可采用书面方式进行申诉。如犯罪嫌疑人确需羁押,检察机关应当向犯罪嫌疑人方充分阐述羁押理由,并告知其近亲属、辩护人其被羁押的理由,保障知情权。此外,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人身自由是人权的最重要内容,一旦案件中有不应当予以羁押的情况,要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召开羁押听证听取各方意见作出决定,司法机关对于延长羁押期限的案件应当加强严格审查,防止不当羁押与超期羁押。最后,要加大国家赔偿力度,尽可能减少由于不当羁押、超期羁押等错误司法行为给犯罪嫌疑人带来的伤害。5.羁押听证制度的配套措施要建立与公安机关的协作配合制度,羁押听证中公安机关作为侦查机关,承担着案件侦办、羁押犯罪嫌疑人等相关重要职能,在羁押必要性审查中,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协作配合机制,加强双方沟通联络,一旦案件有新情况,或者有不应当羁押的情况出现,公安机关要及时与检察机关保持联系,对于案件中影响到犯罪嫌疑人是否羁押的新情况例如社会危险性等要与检察机关保持密切联系。此外,对于羁押听证中,检察机关需要站在客观中立的角度,通过考量各方意见,作出是否继续羁押的决定,检察人员需要改变以往的司法理念,通过检察权公开的方式实现程序公平。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改变羁押的决定作出后,检察人员要更注重释法说理,增强当事人、辩护人等对羁押的认同,减少矛盾,促进和谐,增强司法公信力,实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