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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启:《南赣乡约》对乡村治理的启示

发布时间:2023-07-06

明朝正德十二年(1517年),王阳明巡抚南赣(即江西赣州、南安两府的简称),由于南赣地区山民起义不断,社会秩序遭到严重破坏。王阳明在平定寇乱后为稳定社会秩序,于正德十三年(1518年)颁布《南赣乡约》,在乡村推行乡约治理。《南赣乡约》共有十六条,其中第一至第四条确定了乡约组织制度,第五至第十五条是乡约的具体规定,第十六条为村民约会的仪式程序。《南赣乡约》的主要目的在于劝谕百姓的基础上,明确乡约内部权利、义务规范,将儒家伦理道德具体化、平民化、制度化,从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南赣乡约》对于目前我国乡村治理有以下启示:

一、重视道德的作用

王阳明推行《南赣乡约》的出发点是治理混乱的社会秩序,建构良好的社会风气。他认为“民俗之善恶,岂不由于积习使然哉!”,即长期以来,乡村之所以出现混乱,其主要原因是没有用良好的德性熏染乡民,因此,《南赣乡约》的制定十分注重对百姓的教化。乡约的内容主要涉及两大部分,一是乡村行政机构的职能范围,包括约长的推举任选、彰善与纠错、疑难杂事的处理、乡约会规、纳粮当差、债务处理以及治安管理等;二是风序良俗与道德规范,包括婚嫁、丧葬、集会礼仪等。王阳明希望通过具体条款的可操作性,实现其序言中提出的“皆宜孝尔父母,敬尔兄长,教训尔子孙,和顺尔乡里,死丧相助,患难相恤,善相劝勉,恶相告戒,息讼罢争,讲信修睦,务为良善之民,共成仁厚之俗。”乡约中贯穿着以教化为主导的管理思想。在如今的社会中,道德也承担着教化社会,维护稳定的重要作用。王阳明将教化与政治相结合,让德行与规约同步发展,使道德的自律与制度的他律相辅相成。王阳明重视道德的作用在现代基层诉源治理中也有重要的作用,在基层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大部分的矛盾并未达到刑法处罚的程度,绝大程度上都依赖于道德的规制,如果民众在相处的过程中能够提升道德规范,利用王阳明的“知行合一”“致良知”的影响,将会减少很多矛盾的产生。

二、重视诉源的作用

王阳明在《南赣乡约》中认为很多民众走上犯罪的道路,往往有其迫不得已之处,如果基层社会能够把一人一家的危疑难处之事视为整个乡村的危疑难处之事,则危疑难处未必仍然是危疑难处,这就在乡村社会的内部化解了矛盾。王阳明在随后又特别规定了一条:“亲族乡邻,往往有因小忿,投贼复仇,残害良善,酿成大患。今后一应斗欧不平之事,鸣之约长等,公论是非。或约长闻之,即与晓谕解释。”这一条同样是希望把社会矛盾化解在基层社会,不致激人为恶,危害社会。外来人口逃避赋税,拖累乡邻,是乡村社会常见的矛盾,对此,王阳明把责任人归于士绅阶层。放债收息,婚丧嫁娶,亦是造成乡村社会矛盾的因素,王阳明同样把主要责任落实到士绅阶层之上,让其承担社会矛盾化解的责任,利用影响力解决矛盾与问题。在现代社会中,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矛盾纠纷,亦如我们检察机关在和解时借鉴“枫桥经验”,通过教化和劝说,将矛盾化解在基层,从而达到诉源治理的效果如出一辙。

三、重视乡约制度

乡约的推行,目的在于“教劝礼让”,使得“赣俗丕变,赣人多为良善,而问学君子亦多矣”,王阳明认为根据不同情况订立的乡约在实际情况中对于移风易俗、教化民众而言十分重要。《南赣乡约》中设定的乡规民约是基于村民的合约制定的,可以作为整合农村社会秩序的机制之一,其较为集中地体现了王阳明的哲学思想和政治理念,对于奖善劝诫、教化百姓、稳定社会秩序产生重要的历史影响。一是乡约的制定和推行,体现了基层社会治理的民主自治精神,基层社会的民主自治,要求充分发挥基层群众在选举、决策、管理和监督等方面的主体性,也能对当地政府的公权力起到一定的约束与监督作用;二是乡约的制定是以充分尊重当地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为前提条件,在尊重传统的基础上,实现教育基层群众的目的;三是乡约的推行过程中,是借助了当地政府的权威与作用,利用其强制力对不良现象进行惩戒,从而保障乡约各项条款的有效落实。

在传统与现代的交织中,以《南赣乡约》为代表的乡规民约需要融入时代变化,在保持乡土色彩的同时,要不断更新现代因素。《南赣乡约》之所以能够在明朝长期发挥教化民众、维护乡村秩序的功能,原因在于其适应了乡村社会和国家统治的需要。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中,以封建礼教为主体的德治思想是乡规民约的效力基础,同时由乡村精英和乡民共同制定,适应了传统农业社会实际情况。但随着国家权力退出乡村社会,较多乡规民约无法成为规制村民的载体,究其原因在于新的村庄权力代理人取代农民成为村规民约的制定主体,导致村民自治制度所提供的自治空间与村民真正能享有的自治空间形成巨大落差。如何在保持乡规民约原有道德约束力的前提下,推行现代法律制度并树立现代法治理念,使得当前的村规民约不流于形式,这是留给现代社会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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