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天成:融合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发布时间:2023-06-06
摘要:2017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标志了检察大数据战略的开幕。融合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是推动检察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然而推进过程中会遇到数据收集共享困难、数据线索挖掘不充分、数据安全遭遇挑战、检察干警综合素能尚待进一步提升等困境,因此,需要加强顶层设计和制度规划,构建大数据共享平台,构筑数据安全屏障,检察干警需要进一步增强大数据思维,攻克大数据壁垒,实现法律监督质效飞跃,以检察大数据战略赋能新时代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检察大数据战略 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数字检察 智慧检务
一融合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的必要性
1.是顺应刑事犯罪趋势变化的发展方向
网络空间是新的社会,近年来社会暴力犯罪比例逐年下降,但是新型网络犯罪案件频繁发生,犯罪工具和犯罪手段均呈现信息化网络化趋势。面对技术手段不断出新的网络犯罪态势,检察机关需要不断丰富检察办案方式,更新检察监督模式,运用前沿的数字技术,有力打击新型网络犯罪行为。
2.是检察事业转型发展的必然要求
检察改革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检察制度和检察工作不断发展的不竭动力。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十三五”规划——国家大数据战略决策基础上出台的《检察大数据行动指南》(2017-2020 年)中明确,全面推进国家检察大数据中心建设,建立“检务大数据库”,搭建国家层面的检察大数据标准、应用、管理及科技支撑体系平台。2022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数字检察工作会议召开,对加快数字检察建设、以“数字革命”驱动新时代法律监督提质增效、以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部署。可见,检察大数据战略是检察事业数字化转型的必然要求,是与时俱进、全面提升检察工作质效的不二选择。
3.是突破法律监督工作瓶颈的必然选择
以往的法律监督线索的发现,基本依赖于“别人送什么检察办什么”,检察机关自主发现法律监督线索的能力较弱,且办案效果仅仅局限于个案,无法做到以个案办理促成类案监督,因此检察工作深度融入社会治理的参与度有待提高,法律监督的社会效果有待进一步增强。通过数据互联,相关领域的大数据碰撞,可以得到的信息量和线索是可观的,因此,只有重塑“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深入贯彻检察大数据战略,才能突破法律监督现有瓶颈,实现检察事业质效飞跃。
二检察大数据战略对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理论价值
1. 检察大数据战略有助于推进检察一体化建设
我国的“检察一体化”是指以系统论思想为基础的办案机制,主要是指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统一行使国家检察权,确保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的上令下从、不同行政区划检察院之间的跨区域合作、“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之间的协调配合。检察一体化在统一标准、整合资源、凝聚力量等方面均具有重要作用,是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内生动力。2022年1月,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长(扩大)会议上指出“要更加注重推进检察一体化机制建设,纵向一体化要更加顺畅贯通,横向一体化要更加紧密衔接”。在我国,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因此,检察权的行使必须保持整体的统一,即案件办理中资源的统一调度,即在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的统一调度、合作共享。而检察大数据战略则为检察一体化建设提供了更好的可能,通过大数据手段,可以将上下级检察机关、不同地区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数据贯通起来,是横向一体化和纵向一体化的链接枢纽,也使得各条线检察人员增强一体化意识,落实监督办案一体化的要求。
2. 检察大数据战略有利于深度融入社会治理现代化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运用大数据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谁掌握了数据,谁就掌握了主动权”。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由宪法赋予,是国家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始终注重参与社会治理,充分履行“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由于检察机关的职能属性,使其在社会治理方面有独特视角和天然优势,检察人员在法律监督工作中容易发现关乎社会治理的隐蔽性、普遍性、系统性问题,通过案件办理、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查找社会漏洞,督促完善社会治理。如今检察工作也已进入大数据时代,大数据为检察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数字检察运用大数据思维和信息化手段,为法律监督工作赋能,有效提升了检察机关的办案质效。社会治理对时间和空间有着较高的依赖程度。检察办案所调取的证据材料中,不乏大量含有时空特征的数据信息,这与社会治理的需求存在内在相关性,数字检察唤醒了沉睡的大数据,推动检察机关从被动办案向能动履职转变,实现“一案办理”向“类案办理”的转变。以类案监督为视角,其本质上就不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而已经延伸为社会治理问题,数字检察成为了法律监督和社会治理深度融合的黏合剂,是推动检察工作助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有限路径。
3. 检察大数据战略能够进一步释放法律监督新动能
发挥大数据对于法律监督的“撬动”作用,是“数字检察”的时代命题。数字检察不单单是指检察技术手段层面的革新,更是指法律监督模式和检察大数据战略思维的重塑和建立。过去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线索来源较为单一,法律监督的工作模式较为被动,然而依托大数据检察监督平台,可以增强检察机关积极能动履职,以监督模型充分推动发现具有普遍性和典型性的社会治理症结所在,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究其根本,检察大数据思维的核心,是由传统的“数量驱动、个案为主、案卷审查”个案办理式监督,向“质效导向、类案为主、数据赋能”的类案治理式监督转变。
三发展检察大数据战略中存在的困境
1. 数据共享机制落地困难
一方面,检察系统内部的信息孤岛尚未打破。无论是各地检察机关之间,还是检察机关内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数据仍是孤立的点。由于在大数据检察战略下,各地检察机关都在加紧跟上数字检察的步伐,然而各地发展成效并不均衡,且数据不会贯通。检察系统内也是如此,检察机关各个部门在办理案件时会形成一个个的信息孤岛,但是一般只有个案需求,会出现跨部门沟通,且由于本单位办案系统的权限限制,并不是每一位检察官都可以看到本单位其他部门数据信息的。由于检察系统内部尚未建立统一的数据贯通平台,导致即便是检察系统内,各项数据依然是独立的、沉睡的。
另一方面,检察系统与法院、公安、税务等其他各单位之间的信息数据共享困难,由于各单位的数据属于单位核心机密,尤其是税务系统、公安系统等有大量涉密信息数据的单位,要让这些单位之间的所有数据能够整合融合起来,在实践层面确实困难,并且由于电子数据的特性,其容易出现信息泄露的风险,对信息数据的安全性既可以说是挑战性很大,因此各家单位也并非愿意拿出核心数据进行共享。
2. 数据线索得不到充分挖掘
其一,大数据不全会导致数据无法形成线索,利用率不高。这里的“不全”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大数据得不到充分共享、智能系统开发不够、运用场景不清晰等原因,检察人员在办案中还无法实现全然的自动化、智能化信息检索,最初的数据还是需要依赖人工检索,基于人工检索到的数据并不是完整的数据,同时也体现出目前人机协同性不强的问题,现有的数字化智能办案应用与实际办案规律的同步性仍有待提高;另一方面是数据准确性不足,实务中很多数据易受到污染,出现看不清、乱码等情况,导致数据即便拉出来也无法利用的情况。
其二,即便是基于大数据的“全”的基础上,如何高效利用大数据,能够形成对我们有用的线索数据,也是需要思考的课题。大数据的收集只是前提,大数据的梳理、利用、碰撞才是能够形成法律监督线索的重要基础。因此,数据的分析研判是十分重要的。然而目前,大数据的研判方法手段也较为单一,基本是根据关键词检索,通过在几个相关联领域的数据库里搜索数据,形成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法律监督线索,再去验证真伪,从而发现真正的法律监督线索。如何更加科学高效提高对大数据的利用率,是当下需要进一步探索的方法论问题。
3. 检察干警综合素能有待进一步提升
众所周知,检察干警几乎全是法学专业科班出身,对于“数字”“科技”“大数据”等概念不强。对于检察大数据战略和数字检察的推进,部分检察干警存在畏难心态,属于“不想干”,对于数字检察的学习主动性不强,认为那是属于技术部门的事儿,尚未意识到数字检察的基底在于检察工作本身;还有部分检察干警存在迷茫心态,属于“想干但不知道怎么干”,也会学习数字检察的新知识,但是由于这是个新领域,前辈们的经验没有很充分,自己也找不到构建数字监督模型的切入口,不知如何下手。
此外,在数字监督模型探索过程中,也存在技术人员与办案人员沟通壁垒问题,出现“懂法律的不懂技术,懂技术的不懂法律”情况,检察人员有了大致想法和框架构建后,与技术部门沟通时,囿于技术限制,或者理解问题,也未必能够达到双方需求的契合。在大数据检察战略之下,检察系统需要的是复合型人才,单单只懂法律是行不通的,因此检察干警需要树立大数据思维理念,全面提升综合素能,争取做个懂点技术的法律人才。
四融合推进检察大数据战略的完善路径
1. 加强顶层设计,完善制度规则
检察数字化改革是一项系统性的工程,需要一体化、全方位和制度重塑,因此需要省级及以上层面的统筹规划和方向把握。这种顶层设计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要加强数字检察理论体系的建立,目前数字检察的相关理论研究仍不够扎实充分,目前已有的理论研究有待进一步完善,需要不断完善健全数字检察相关的理论基础研究,充实理论基底;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制度层面的建设,数字检察是个系统性的改革,省级以上机关需要建立一个有目标有重点有方向的机制体制,例如近期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数字检察的一些重点选题课题,省级检察院要根据各地基层检察院的现有特点、优势强项、沟通意愿等途径,将课题进行拆分,合理分配给各基层检察院,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工作开展的有效性。
2.打通数据壁垒,建立统一大数据平台
其一,要实现检察机关系统内部数据的共享。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持续推动科技成果与检察业务的深度融合,以科技赋能检察工作,研发了检察业务应用系统2.0,成为全国检察机关办理各类案件的重要依托平台,综合实现了网上办案、管理、统计三项功能的集中统一运行。根据《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检察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都应当在该系统内受理、分流、移送和报批。因此,检察业务应用系统对于提升检察工作信息化水平,充分挖掘案件数据信息,发现新的办案线索等具有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系统使用权限限制、无法精准抓取所需个案、案件智能分析能力弱等原因,使得该系统中的大量案件数据信息尚未得到充分利用。下一步,可以考虑依托该系统,在继续完善系统的基础上,可以往大数据智能分析预测等方向拓展,从仅仅是记录承载案件数据向自主智能分析案件数据方向完善,进一步充分发挥挖掘检察系统内部数据信息的沟通共享。在大数据视野下优化和深度开发利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要按照“科学化、智能化、人性化”的要求,以实现“全数据”采集为基础,深入推进人工智能、智慧检务建设为关键,不断提升案件信息治理现代化水平,助力新时代检察工作再上新台阶。
其二,要建立政法系统的信息共享平台。公、检、法三家由于业务上的必然联系,注定很多数据信息存在关联性,所以政法系统内部的数据碰撞很容易得出法律监督线索。因此,检察机关要主动积极与公安、法院、司法局等单位进行沟通,商议政法数据共享事宜。政法系统的数据共享需要由政法委牵头更为适宜,充分发掘数据碰撞结果的可利用率和有效性,使得数据结果是对三家单位的工作内容都是有所帮助的,以此提升三家单位数据共享的积极性。
其三,要加强跨部门数据共享。依托“两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从实践层面来说,跨部门数据的互通有无可以说是三个层面里难度最大的。作为行政机关,其手里掌握的数据是其工作内容的重要资料,没有一家单位敢于轻易将手中如此重要的数据资料全盘托出,这时需要由政府出面作信用背书,要将数据信息共享机制纳入政府法治化建设的范畴,以考核为导向,全面提升各部门的数据共享理念。最高人民检察院也一直在跨部门数据共享方面作出努力,2021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该规定对检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的信息共享机制及移送条件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同时,不能光注重数据共享,更要有数据保密意识。如今大家的关注点多集中于共享,而容易忽略了数据保密的重要性。面对如此庞大且完整的数据信息资料,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必须加强足够强大的技术支持,防止数据信息泄露风险。
3.凝聚各方合力,加强检校合作平台运用
除了加强政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作,还需充分注重发挥检校合作,加强与高校、科研工作者、专家学者的沟通交流,以不同视角看待检察工作,采众家之长,携手促进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深度融合,合力推进法学教育与检察事业的双赢发展。目前检察机关均已有检校合作的意识理念,但是在实践中,检校合作往往局限于理论调研文章的共同撰写或者入校普法等范围,在检察工作中尚未好好利用高校学者的力量。下步,检校合作需要向纵深发展,可以由省级检察院统一安排基层检察院与某些高校的定点合作,基层检察院也需要在检察工作中把检校合作平台好好利用起来,持续推动学术资源和司法资源的融合再造,凝聚法学教育研究和检察实践发展的强大合力。
4.全面提升检察干警的数字检察能力
检察大数据战略的融合推进,离不开每一位检察干警的努力。全员检察干警需要树立大数据思维理念,提升数字检察能力,培养大数据素养,转变办案理念,多思考,多发现,在检察办案中积极开动脑筋,找出可以发挥数字检察效能的空间,以“一案办理”带动“一片治理”。通过开展关于数据碰撞、数据画像、数据挖掘、数据穿透等方面的实训课,能够让检察人员增强掌握运用大数据的责任感、紧迫感。 要加强对检察全体干警的数字检察培训,提供干货,引发大家对数字检察的思考与探索,同时可考虑奖励机制,充分调动检察干警对数字检察研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此外,时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指出“要把办案人员的需求、经验与软件程序设计深度融合起来”,大数据智能数字监督模型的构建需要检察人员的充分参与。数字监督模型的最终目的是服务于检察办案,因此检察人员需要与技术人员充分沟通业务需求,不断修整,真正做到检察业务与技术的完美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