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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带货知假售假?刑事处罚+民事赔偿!

发布时间:2023-05-17

4月28日下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刘某、张某等6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在余姚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由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陈莹出庭支持公诉,余姚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吴伟民担任审判长。余姚市工商联(总商会)执常委企业代表、部分商标行政执法人员旁听庭审。

基本案情
经查明,2018年10月至2022年6月期间,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伙同被告人张某、李某等5人,在明知未取得品牌授权方授权且所售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信息、抖音直播展示商品、微信及支付宝收款等方式,销售假冒“HERMES”“CHANEL”“Dior”“GUCCI”“LOUIS VUITTON”adidas”等39种商标的服装、鞋履、包具、手表、饰品等商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0余万元。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分别对被告人刘某侵害“adidas”商标的行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相关损失。

检察机关认为:

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先后伙同被告人张某、李某等5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检察长作法庭教育:

“直播电商作为网络零售的新模式、新业态,在助农兴农、扩大就业、助力中国品牌发展、提升消费新增长点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直播电商高速发展的同时,注册商标被侵权的风险明显增加。一个品牌的诞生,需要企业数年乃至数百年传承与积累,注册商标正是一个品牌的灵魂与核心所在,而本案被告人枉顾事实、法律和权利人权益,采用‘知假售假’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在侵害他人商标权权益的同时,最终自己也将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以及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通过今天的庭审,希望6名被告人能够充分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地认罪悔罪,积极改造。”陈莹检察长对6名被告人进行了深刻的法庭教育,全部被告人在作最后陈述时,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并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事赔偿诉求作出判决,当庭宣判:以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等5人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十万元至一万五千元不等。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五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手机、电脑等作案工具,均予以没收。
同时判决被告人刘某分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单位阿迪达斯有限公司、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相应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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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直播电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有效避免直播过程中侵犯知识产权现象的发生,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办理该案时,余姚市人民检察院秉承“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理念,牵头市商务局、市市监局联合出台《直播电商知识产权合规指引(试行)》,从直播电商平台、直播电商商家和MCN机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进行具体规定,为直播电商规范发展提供官方指引。同时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检察官来到余姚阳明电子商务产业园,为全市30余家直播电商经营者详细解读《直播电商知识产权合规指引(试行)》,并上了一堂以“直播电商知识产权刑事风险防控”为主题的普法课,针对直播电商行业内易发、多发的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作了专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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