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娟、刘义华:共同富裕法治保障的实践路径完善——以检察官“带案下乡”为考察样本
发布时间:2023-12-07
本文作者:赵娟 刘义华,该文在第四届乡村振兴法治论坛论文评比中荣获三等奖,并受邀到会作交流发言。
摘要:检察机关坚持做优做强“乡村检察官”共富最佳实践,立足涉案纠纷化解和案外矛盾预防,践行“惩防化治”一体推进的工作理念,通过检察官“带案下乡”的方式,深度融合案件办理、监督履职、普法解纷、数字检察等职能,实现乡村地区轻罪治理和诉源治理的路径完善,并扎实推进枫桥检察室建设,推动治理重心下沉,以检察履职撬动基层部门各司其职、分工配合,构建基层共治新格局,促使基层社会法治、服务乡村振兴、助力共富示范区建设一体推进,实现社会治理现代化。
关键词:乡村检察官、带案下乡、枫桥经验、诉源治理
一、问题探究:症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促进共同富裕,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仍然在乡村。”近年来,我国犯罪呈现出轻罪占比大幅提升和轻刑率稳步上升的结构性变化,重罪案件持续下降,我国已迈入“轻罪化时代”。相较于城市地区,乡村地区轻刑化犯罪率占比更高,从案件反映出来的矛盾纠纷更加复杂、社会关系修复成本更高。我国乡村地区仍面临农业转移人口社会身份转变难、乡村人居环境和生存条件改善难、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难、数字乡村建设鸿沟破除难、征地拆迁、惠农政策落实难等问题,容易引起矛盾进而引发刑事案件,破坏地区稳定,影响农村农民共同富裕进程。经分析,呈现以下问题:
(一)部分轻刑化罪名在乡村地区高发。随着出行方式的机动化、网络技术的普及化,乡村地区监控、代驾等基础设施和配套服务建设相对滞后,导致危险驾驶、盗窃等轻刑案件在乡村地区高发、频发。
Y市盗窃案卷区域占比情况图
(二)乡村地区易成为新型犯罪滋生地。社会变革导致生活方式发生变化:一方面,金钱储存支付方式发生变化,而村里老人反诈意识较弱,乡村成为养老诈骗重灾区。另一方面,新型网络犯罪已经瞄准乡村这块处女地,对乡村地区大肆渗透、转移。
Y市农村地区涉嫌帮信犯罪数量走势图
(三)犯罪诱因多系琐事、邻里纠纷矛盾。一方面,本地村民常因生活琐事、邻里纠纷、征地拆迁、宅基地转让等引发矛盾,因积怨得不到有关部门的适时介入,容易造成“民转刑”案件发生。另一方面,外来人员就业谋生因迫于生活经济压力,大量流动人口涌入城郊乡村地区居住生活,也易引发情感类恶性案件。
(四)数据孤岛问题日益加剧。时代数字化进程中,大数据、人工智能、生物识别等现代科技在打击犯罪中的运用,案件破案率大幅提高,遏制了重罪案件发生,但犯罪手段和方式也日益新颖,执法司法部门对于数据开放共享的认识不足,检察机关获取相关执法数据遭遇数据壁垒,处境唯艰,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法律监督工作的质效提升。
新时代下的乡村中国已然不是费孝通笔下的乡土中国,当下的乡村治理问题变得异常复杂。快速城镇化进程中,乡村地区青壮年人口外流,农业社会中稳定的族群基础已经不复存在,传统的宗族结构、宗法体系也已经失去了维系社会秩序的能力,乡村现有人口多为留守老人、儿童,无力形成完整、有力的基础自治结构。如何根据最新的犯罪治理需求,与时俱进地积极供给应对之策?如何创新乡村刑事法治理实践,有效促进基层社会和谐稳定,推动乡村农民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这是当前司法机关应当深入思考的问题。
快速城镇化进程中,乡村地区青壮年人口外流,农业社会中稳定的族群基础已经不复存在,传统的宗族结构、宗法体系也已经失去了维系社会秩序的能力,乡村现有人口多为留守老人、儿童,无力形成完整、有力的基础自治结构。新时代下的乡村中国已然不是费孝通笔下的乡土中国,当下的乡村治理问题变得异常复杂。刑事法如何根据最新的犯罪治理需求,与时俱进地积极供给应对之策。如何创新农村地区刑事司法治理实践机制,有效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农村农民共同富裕取得实质性进展。是司法机关应当深入思考的问题。乡”实践夯实乡村治理根基
轻刑犯罪折射出的是新型乡域矛盾的多元化、新颖化、复杂化,并伴随对抗性、群体性、突发性等特点,基层党委政府、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就在身边”的司法需求十分强烈。相较于传统的重罪案件,轻罪案件值得关注的点在于社会关系的可修复性。乡村的社会关系一旦破损,很容易引起连锁坍缩反应,影响乡村地区的和谐稳定,进而阻碍共同富裕的前进路程。人民检察制度生于乡村、长在泥土,根在基层、源于人民。乡村基层治理的进程中,检察机关不应也不能缺位。
乡村检察官制度,是指检察机关立足基层治理实际,选派检察官深入乡村履职、走进百姓解忧,以办案彰显检察属性,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解决疑难问题,自觉融入基层城乡治理体系,建设“群众家门口的检察院、老百姓身边的检察官”。2019年5月,余姚首创“乡村检察官”工作模式,并以泗门镇、梁弄镇为试点,按照犯罪发案率、聚集人口等将泗门辖区内的村社划分若干片区,分别派驻检察官,同时选择梁弄镇横坎头村,轮流指派检察官定期走访,之后在泗门检察室试点基础上,升级为“1+N”(1个检察室+7个乡村检察官团队)全院性联动载体,覆盖余姚全市21个乡镇街道,探索出法治乡村建设的独特路径。乡村检察官制度的核心,是通过检察官“带案下乡”的方式,让检察官走到人民群众中去,倾听人民群众的声音,不断推动检力下沉到乡村一线,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当地。检察官在“带案下乡”的过程中,可以依托基层检察室、检警联络站、人大代表联络点等基层站所延伸检察履职触角,围绕法律监督、强村富民、普法解纷等领域,积极开展刑事和解、民事和解、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和公益诉讼等工作。四年来,一批批检察官走进乡村,用专业知识就地处理疑难案件,将公益诉讼变成法治宣传的契机,着手培养了一批具备法律素养的检察官联络员。试点村里,一个利益有保障、纠纷能化解、矛盾能消融的全新秩序正在形成。乡村检察官制度的主要做法和内容有:
(一)五线工作法。为进一步消除城乡法治服务差别,以案件为抓手化解检察环节涉案矛盾,余姚市检察院在下乡实践中提炼出办案在一线、调查在一线、接访在一线、会商在一线、解决在一线的“五线工作法”,通过深入一线调查取证、实地走访、多方联合调处、开展简易检察公开听证等方式,着力推进诉源治理,并高度重视社会关系修复,维护良好社会秩序,一揽子化解乡村邻里纠纷、家庭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家门口处理案件,在源头解决矛盾,切实将检察履职下沉基层,促良法善治。
(二)乡村检察官云平台。深耕数字赋能,推动乡村整体智治。“乡村检察官云平台”是余姚市检察院自主研发的一款服务乡村检察工作的应用,该平台设立“民情上传、业务办理、检情下达”3大模块,依托浙政钉等载体,深度对接“一中心四平台一网格”,即时联通全市21个乡镇(街道)矛调中心工作人员、300余名村(社区)网格员、代表委员、校企人员。通过该平台可随时上传、汇集村民身边发生的涉案线索、建议意见,检察官可以分类移送办理,也可以将警示案例等动态信息及时发布,实现线索收集、情况交流、普法宣传即时互联互通,助力乡村检察官协同行政机关、基层组织、群众共同推进矛盾化解、信访接待、刑事和解等核心业务。同时开发与云平台数据互通的“检察办事”应用模块,嵌入到辖区内95台“宁波办事”综合政务自助服务终端机,目前19项检察业务已实现群众“一次不用跑”,完成从“脚板检察”到“指尖检察”的转变,推动资源力量优化整合。
(三)乡村检察官手记。一方面,资深检察官将形成的办案经验总结写成手记,并依托传帮带效应,让新进干警快速熟络工作;另一方面,对于乡村地区争议较大的案件,灵活运用调查核实、公开听证、不起诉公开宣告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在提升释法说理权威性的同时,通过乡村检察官手记的方式,将这些惠民生暖民心的检察为民举措记录下来,并通过权威官方媒体公开发布,以案宣讲,提升法律普及程度。
(四)专班化运作。余姚市检察院组建7个乡村检察官团队并成立领导小组,院领导包片对接各自辖区,专班化运作,加强基层走访联络,实现从“零敲碎打”到“系统集成”转变。出台《乡村检察官工作实施办法》,明确乡村检察官职能、工作流程、奖惩考核等事项,打表推进挂图作战,通过联络团队常态化对接、专业团队精准化支持,将优质检察产品不断向乡村输送。
(五)乡村治理协同机制。积极探索协同履职模式,主动寻求党委政府、人大的大力支持。争取市委政法委支持出台《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乡村检察官助力“基层治理四平台”建设实施方案》,根据当地需求等因素,打造检察机关分层级嵌入治理模式,做到线上线下一体推进,服务监督同步发力;争取余姚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出台《关于深化乡村检察官制度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决定》,建立覆盖全市21个乡镇(街道)、辐射321个村(社区)的检察官联系代表联络站制度,紧扣乡镇司法需求,在开展检察建议公开送达、不起诉公开宣告、专项监督“回头看”等工作中邀请人大代表、村干部、网格员等共同参与,凝聚多方合力,以检察履职撬动基层部门各司其职、分工配合,构建基层共治新格局。
实施乡村检察官制度,着眼于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看,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的重要指示要求,围绕乡村治理这一工作着力点,解决了:一是充分发挥检察系统的法律专业优势,打破了“检察力量不下县”的局限。二是延伸法律监督触角,强化了对乡镇行政执法单位、“两所一庭”的监督。三是扩展检察法律服务的范围,深化了企业法律服务、基层普法宣传等领域的工作。四是提升检察工作的数字化服务水平,让检察办事在线上跑、让数据跑。
乡土社会语境中,检察官的角色是多元的,角色之间是交织的。为参与基层社会治理,实现乡土司法正义,检察官“带案下乡”的履职方式具有合法、合理与正当性。
(一)在合法性层面。检察官“带案下乡”是有法律依据可寻的。法的渊源,解决了案件办理依据从哪里来的问题。正式法源是法律人所必须考虑并有法律义务予以适用的规范。检察官下乡履职依据如下: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宪法》从根本法的层面,已然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对于全域范围内法律的统一实施、对国家、社会、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定监督职责,检察机关的履职范畴,必然也必须包括广大的乡村地区;其次,《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维护个人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这为检察官“带案下乡”履职提供实施层面的法律依据;再次,《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也开宗明义的指出:“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保障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司法机关,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是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为检察官下乡履职提供制度背书;最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行政诉讼监督规则》等规定,为检察官履职提供实操细则。
(二)在合理性层面。“新时代枫桥经验”能够充当具有法律说服力并能构成法律人的法律决定的大前提,为检察官下乡履职提供理论支撑。“枫桥经验”作为我国政法综治战线的一面“旗帜”和社会治理的一张“金名片”,已连续四年被提及:2019年10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指出,要通过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相关制度、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2020 年 11 月,在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要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2021年7月,中央再次强调,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增强基层平安建设能力。2022年10月,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和创新基层社会治理。“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灵魂在于“以人为本”,本质在于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稳固基层政权,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提到“枫桥经验”,就不得不提起“诉源治理”,诉源治理,是指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尽量避免纠纷发展至“诉”之层级,以达到从源头上减少诉讼增量的目标。“诉源治理”和“枫桥经验”本质上是基层治理体系的一体两面,而检察官带案下乡,创新性地将“诉源治理”延伸到刑事诉讼中来,并充分融合“枫桥经验”理论体系,通过检察环节合法、合理、合情的案件妥当办理努力化解涉案矛盾,并延伸职能消除刑法与其他部门法调整社会关系之间的交叉模糊地带,实现源头治理,既是深入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的有力抓手,又是健全基层治理体制、完善基层权力运行机制的重要举措。
(三)在正当性层面。任何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根本目的都不应当是为了确立一种权威化思想,而是为了解决实际上的问题,调整社会关系,达到一种制度上的正义。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要推动法治工作重心下移到基层、力量下沉到基层。这为检察官下乡履职提供了正当性基础:检察官“带案下乡”,目的就是为了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加强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前端化解、关口把控。在当下,很多基层检察官处理案件的理念、技术和方法有一些可以说是“非法治”甚至“反法治”的,但是这样的司法技术解决了基层矛盾纠纷,调整了乡土社会关系,实现了“当事人的正义”。
值得注意的是,基层治理是一项庞杂的系统工程,检察机关作为其中一环,既要防止不尽职责,又要防止逾越职权,按照自身职能边界,各行其是、互相配合,保持适度平衡。同时以司法反哺社会治理,把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结合起来,完善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化解、处置机制,变事后处置为事前预防,变治标管理为治本管理,努力掌握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主动权。检察实践的工作成效
(一)助推基层治理有为。检察官“带案下乡”模式,自2020年成建制覆盖21个乡镇(街道)以来,已主动筛查法律监督线索600余条、深入一线办案调查取证300余次,陪同市领导下沉乡镇(街道)接访114余次,提供法律意见490余次。坚持加强治理衔接,紧盯公共安全、产业园区发展、“一老一小”保障等存在的风险隐患,汇总分析辖区多发案件情况并撰写专题调研报告供镇党委决策参考,纾堵治理漏洞。抓实助企纾困解难,专门制定实施加强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12项举措,设立“安商护企”检察服务联络站,开展“法治体检进企业”专项行动,出台电商直播平台知识产权合规指引,组建涉企法治宣讲团,研究分析乡镇企业易发法律风险点,已为80余家本地企业量身定制法律服务。
(二)人民群众切实有感。2020年以来,乡村检察官团队在“带案下乡”中高度重视社会关系修复,推动刑事和解165件,促成退赔退赃213件,挽回群众经济损失3100余万元,进村入企到校开展法治宣讲183场,提供法律服务300余件次,乡村检察官团队通过联络员接收并处理涉农案件线索21条,邀请联络员协助化解矛盾纠纷68起,参与公开听证27次,乡村检察官“带案普法”项目入选2021年浙江省社会大普法“六优”培育行动计划优秀名单。
(三)经验做法推广有效。“乡村检察官”工作先后获得多次肯定:2020年,被浙江省政府命名为县乡法治政府建设“最佳实践”项目;2021年,入选浙江省第三批社会大普法“六优”培育行动计划优秀名单;2022年,获评浙江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最佳实践;检察官“带案下乡”工作品牌被写入省、宁波市检察院工作报告,纳入《“十四五”时期全省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重点任务分工实施方案》,履职举措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所吸纳。“乡村检察官云平台”获评2021年全国政法智能化建设创新案例;《余姚市打造数字平台推动乡村检察官履职》获省委办公厅刊发,工作成效先后在《宁波日报》头版、《浙江日报》整版、《检察日报》专题刊载,《人民日报》报道点赞。察实践的路径完善
“乡村治,才能天下安。”检察官通过下沉一线履职,逐渐探索出一条乡村检察官治理的实践路径。新形势下,乡村检察官机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提炼、总结、提升、完善,以更奋进的姿态彰显检察属性,为传承开拓创新时代“枫桥经验”注入更多新鲜检察元素。
(一)建设“枫桥式”检察室。紧扣“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基本内涵,围绕基层检察室“检察履职的前沿阵地、矛盾化解的治理前哨、服务群众的重要窗口”三大职能定位,推动更多司法资源和力量下沉基层,实现从“人员下沉”到“资源下沉”转变。始终将建设“枫桥式检察室””作为“一把手”负责、党组专题研究的长期任务,及时解决检察室在职能发挥、人财物保障等方面存在的困难。抓好管理体制构建,围绕线索互移、案件联办、矛盾调解等关键环节,完善检察室与院内设机构的协作机制。抓实基层人才储备,常态化实行轮岗交流和新入职人员锻炼机制,带动综合业务素能与群众工作能力同步提升。
(二)聚焦强村富民。坚持把轻微刑事案件办理作为重点,做好社会风险评估、做深刑事和解工作、做细后半篇文章,在“沉下去”办理群众身边每一件案件中化解涉案矛盾,实现从“坐堂办案”到“上门服务”转变;积极拓展监督履职领域,紧跟“大综合一体化”改革方向,合理延伸行政、民事、公益、刑执等领域履职,丰富检察室实践;进一步畅通联系群众渠道,以检察室为枢纽,多切口无缝接驳检警联络站、人大代表联络站,回应群众“急难愁盼”,实施“检警联络+矛调+网格”组合拳,聚合律师、人民调解员、网格员等力量,共建纠纷化解“共护圈”。依法保护乡村集体经济组织、乡村投资者等市场主体合法权益,高度重视乡镇企业易发法律风险点,扎实推进涉案企业乡村地区简式合规改革工作;强化普法解纷,营造法治文明乡风。着眼山区空巢化下“一老一小”问题,对投资“养老项目”等新型诈骗案件、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涉案问题,进村入校开展普法宣讲,自制方言版普法广播剧,真实案例结合当地通俗方言,通过“镇广播+村喇叭”将反诈防骗攻略“声”入民心,针对性培育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引领乡村法治风尚。
(三)推动乡检治理机制纳入地方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对基层治理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为地方治理经验上升为长效机制提供法律依据。各地成熟且有效的基层治理实践有望能从经验上升为立法。目前乡村检察官制度已经纳入余姚市人大《关于深化乡村检察官制度推进诉源治理工作的决定》,“乡兴有检”自此有了制度背书。下一步,要大力推动乡村检察官工作实践固化为制度性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为进一步实现“以检察履职现代化实现市、县两域治理现代化”提供坚实的制度基础和法理依据,为乡村振兴和共富示范区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