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兰花该不该采?一场开到家门口的“沉浸式”听证会
发布时间:2022-07-25
“我知道在山上采野生兰花不对,但不知道这违反了法律,我非常后悔,今后我也会做好保护野生植物的法律宣传员,向身边的亲朋好友多宣传宣传……”近日,我市首例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在余姚市梁弄镇横坎头村乡村检察官办公室举行公开听证会,犯罪嫌疑人李忠(化名)等人在听证会上真诚悔过到。
原来,李忠家住鹿亭山区,平时喜好花草,尤其是对兰花情有独钟。2022年2月初,李忠在鹿亭乡算坑村老虎垅山上挖草药时,发现了一株野生兰花。虽然曾听闻过野生植物不能随意采摘,但出于对植物的喜爱,他犹豫再三后,将这株兰花挖走,移栽至自家花盆内供观赏。之后,他再次来到上述地点附近采摘野生兰花。爱花心切的李忠把花的“美照”发给诸多好友,并上传至朋友圈,引得大家纷纷点赞。
同年3月,同事陈达(化名)看到李忠朋友圈内野生兰花的照片,羡慕不已,就向李忠询问野生兰花的情况,在明知是野生兰花的情况下,仍暗示李忠自己也想要一盆。碍于同事情面,李忠“送”给了陈达一盆兰花,陈达则以“辛苦费”的名义转给李忠300元钱。
4月,李忠“高调”养植野生兰花的行为引起了民警注意,民警根据线索抓获了李忠及陈达。经鉴定,上述兰系蕙兰,均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通过走访当地群众、余姚市兰花协会和余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乡村检察官周幼冲、吴骏了解到,李忠的零星“移摘”行为虽触犯法律,但与砍伐、滥伐、滥采的行为性质具有明显区别,且危害后果也并不相同,而陈达出于养花观赏的目的收购野生植物,也与营利、交易的目的不同。
考虑到四明山区植物资源丰富,是我国野生兰花资源集中分布区之一,为进一步强化法治宣传效果,让更多的村民了解到保护野生动植物的重要性,进而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近日,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就李忠拟不起诉案在梁弄镇横坎头村举行公开听证会。
“李忠等人的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与营利、滥伐的行为有明显区别,建议适用相对不起诉……”
“野生植物不能随意采挖的,如确有需求,应当经过审批获得采集证后,方能进行科学合理的采挖行为……”
此次听证会特别邀请了余姚市兰花协会代表、相关主管部门代表、“益心为公”志愿者作为听证员。此外,还特别邀请了四明山区梁弄镇、大岚镇、四明山镇、鹿亭乡四个乡镇的工作人员参与旁听。听证会上,听证人员结合具体案情,针对听证议题展开讨论,最终一致同意对李忠等人作不起诉的处理意见。
“野生兰花现在已经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然而在乡村、山区等地,还有很多老百姓不知道采伐野生兰花可能涉嫌犯罪。希望借此机会,能够给山区老百姓一次普法教育,使广大村民能够摒弃盗挖野生兰花的习惯,更好地保护四明山区的生态环境。”听证会上,余姚市兰花协会原会长熊小萍说。
近年来,余姚市检察院乡村检察官以“带案下乡”为抓手,将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小案”根据情况进村入社办理,针对性开展矛盾纠纷化解、风险隐患排查、监督线索收集等工作,并邀请村干部、网格员等共同参与简易检察公开听证、不起诉公开宣告等过程,助力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