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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宣告+以案释法,对非法捕捞say no

发布时间:2021-08-06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12日,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应某某、沈某某、李某某等人,在禁渔期分别驾驶4艘渔船至慈溪西山码头附近杭州湾海域,采用在海域撒网的方式捕捞水产品,后均被渔政部门当场查获。经测量,涉案网具均为多锚单片张网,且网目直径均为20mm,根据《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海洋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过》规定,在东海海域多锚单片张网最小网目尺寸为35mm。因此,这些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

经仔细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这些犯罪嫌疑人虽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但犯罪情节较轻,获利较少,均无犯罪前科,且主动表示愿意认罪认罚。为充分贯彻宽严相济政策,依据相关法律,余姚市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公开宣告

近日,在泗门检察室,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乡村检察官周荣飞、吴骏在渔政工作人员、村干部和渔民代表的见证下,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的14人进行了不起诉决定公开宣告。

 

普法宣传

不起诉决定宣告后,乡村检察官结合案件办理,对在场渔民进行了非法捕捞类犯罪的释法说理和相关法律知识宣传,以生动通俗的语言详细介绍了禁渔区、禁渔期、禁用工具和禁用方式“四禁”的概念,并阐述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构成和相关司法解释。同时,还特邀市农业农村局执法四中队队长周凌云解读相关渔业资源保护政策。在场渔民认真听取宣讲后,均表示受益良多,今后一定会增强法律意识,做到合法合规捕鱼,保护好本地的水产品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