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流程须知
发布时间:2016-06-07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经2013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84次会议通过,2013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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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交的材料:
(一)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函(格式如下);
(二)单位介绍信或者授权委托书;(介绍信格式如下);
(三)查询事由的证明文件,如招标文件或者招标公告(有招标人名称、项目名称和查询要求等相关页)等的复印件;
(四)被查询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五)被查询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三证合一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六)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如需查询个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被查询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以上材料均需在每一页上加盖被查询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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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结果领取
现场办理查询审核通过的申请人,只需持审核当日经办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即可按下表对应时间来我院领取查询结果。具体查询申请提交与结果领取对应时间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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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未按时取走《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的,检察机关自受理查询申请之日起,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保存15个工作日,逾期予以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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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所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服务均为免费;
2、请各查询单位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资审文件、招标公告)中的内容提出查询申请,以便提高查询工作效率;
3、涉及国(境)外的查询,请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办理;
4、如遇特殊情况,请关注我院官方网站公告。
此须知自2016年6月6日起实施。